各村(居)委會,鎮機關各辦公室,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石排鎮關于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扶持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排鎮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
石排鎮關于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關于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要求,聚焦科技創新和先進制造,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運行穩中有進,打造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石排樣本”,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石排鎮轄區內從事經營或業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措施不予資助范圍遵照市、鎮使用財政資金對企業進行獎補不予資助相關限制性條款執行。
第四條 石排鎮每年安排13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專項扶持資金實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總額控制,資助比例根據年度實際需求動態調整。
第五條 石排鎮經濟發展局負責本措施的實施,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請和初審。石排財政分局負責審核年度預算,根據決策程序核撥資金,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條 企業“上規”發展獎勵
首次納入規模以上工業的企業,年度入庫、月度入庫分別給予最高2.5萬元、7.5萬元獎勵,次年實現正增長分別再給予最高2.5萬元、7.5萬元獎勵。個體戶或分公司轉為獨立法人的規上工業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首次納入規模以上服務業的企業,年度入庫、月度入庫分別給予最高2.5萬元、5萬元獎勵。
第七條 創新主體培育獎勵
在我鎮申報且通過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3萬元獎勵。
第八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獎勵
首次認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重新認定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首次認定為廣東省專精特新企業給予最高3萬元獎勵,重新認定給予最高2萬元獎勵。
第九條 規模與效益倍增獎勵
首次認定為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第十條 推動數字化轉型升級獎勵
企業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評定,根據上級財政資助額度按1∶0.2比例給予配套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獎勵
獲得國家級、省級技改資助的企業,根據上級財政資助額度按1∶0.1比例給予配套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獲得市級技改資助的企業,根據市財政資助額度按1∶1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第十二條 中試驗證服務能力提升獎勵
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平臺或中試車間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首次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開展工業設計提升產品競爭力獎勵
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研究院)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20萬元、5萬元獎勵。
獲得工業設計大賽市財政資助的企業,根據上級財政資助額度按1∶0.2比例給予配套支持,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開拓市場重點展會補貼
參加“粵貿全球”計劃中的展會且獲得省財政資助的企業,每場次給予最高1500元補貼;參加“粵貿全國”計劃中的展會且獲得市財政資助的企業,每場次給予最高1000元補貼。每家企業每年度限申報5場次。
第十五條 “東莞優品”質量標桿獎勵
獲評“東莞優品”的企業,每個產品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度限申報2個產品。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六條 發布申報通知
石排鎮經濟發展局適時面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并開展受理工作。企業逾期申報的,視作放棄獎勵。
第十七條 初審
石排鎮經濟發展局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擬定獎勵名單及金額。
第十八條 公示
擬獎勵名單通過石排鎮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有異議,由經濟發展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審定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擬獎勵名單,由鎮經濟發展局提交石排鎮政府工作會議和石排鎮黨委會議集體審定。
第二十條 撥付資金
審議通過后,由鎮經濟發展局辦理撥付手續,由石排財政分局按規定核撥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規定的同一事項或者同一項目已享受石排鎮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或就高補差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個別項目獎勵額度或者受上級部門要求配套比例發生變化的事項,由經濟發展局擬定可行方案,報石排鎮政府工作會議和石排鎮黨委會議審定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由石排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措施涉及獎補條款的執行范圍和申報要求以當批次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